台灣天主教醫師協會章程

Taiwan Cathopc Medical Association

民國92年6月27日 初擬

民國92年6月29日 第一次修訂

民國95年7月30日 第二次修訂

民國95年10月29日 第三次修訂

民國96年12月30日 第四次修訂

民國101年10月28日第五次修訂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夭主教醫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Cathopc Medical Association(TCMA)。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非政府之社會團體,以協調國內醫師,包括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從事基督信仰的實踐、研究與福傳、協助結合天主教與醫療保健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分會會址另定。

第 五 條 為達成本會之宗旨,本會之任及從事工作如下:

一、促進天主教醫師之聯誼與合作。

二、從事於針對主要醫學倫理問題的計劃性工作。

三、參與天主教信仰有關醫療事業的發展。

四、參加褔音傳工作。

五、舉辦演講及專題討論會,以促進國內及國外經驗及知識的交流,落實基督信仰及整體醫療與保健、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業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及天主教會台灣主教團,主要目的事業主管幭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基本會員:凡信仰天主教,及贊同本會宗旨的醫師。

二、學生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並從事於健康及社會福利工作的醫學生。

三、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

四、榮譽會員:教會及醫學界資深工作者,經本會理事會邀請者。

第 八 條 凡申請入會者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第 九 條 基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三年未繳交會費者,停止其會員權利。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三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其各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借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況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本會應需要得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工作人員權責及方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名譽監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輔導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輔導神師若干人,由天主教台灣地區主教團委任。

 

第 五 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集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每年至少舉辨一次靈修活動,例如避靜。

第三十三條 每個月一次舉辨公望彌撒及演講討論會。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基本會費,由理事會擬定提會員大會決定。

二、會費:由理事會擬定提會員大會決定。對於年滿七十歲之會員得以禮遇免繳會費。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天主教相關法人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七 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天主教會台灣主教團及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