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聖三的愛與人位格的尊嚴
天主聖三的兩個愛的行動,不僅構成了無限天主內在豐盈的生命,在愛的向外流溢中,出於愛的第一個行動:創造(給予),一個天主的肖像──位格人的生命就產生了。然除了愛的第一行動所開展的新生命的創造外,聖三愛的第二個行動的向外開展,就是要與其所創造的位格人建立永遠愛的共融關係,使人生命最終能歸向天主聖三。

因此,如圖1-3所呈現的,天主之愛在人身上第一層面的彰顯,即位格人的生命是源於天主所創造、又能與天主產生位際性的交往;也因此,位格人的生命本身有其崇高的價值與尊嚴。
1. 第一個愛的行動:天主創造位格人的生命
首先,在天主聖三愛的第一個行動所開啟的創造萬有的工程中,人的生命尤其擁有其獨特的重要地位,因為人是天主的肖像。人是由天主依自己的形象所創造出來的:「讓我們照我們的肖像,按我們的模樣造人」(創1:26)。因此,人的生命是天主恩賜的禮物,藉著這恩賜,天主讓人成為祂的肖像,祂親自創造人的靈魂、賜給人精神生命。[《「生命的福音」通諭》33-34號。]所以在現世,人乃能用其特有的精神能力如理性、分辨善惡與自由意志來追求真理、自由,並藉著精神靈魂本身擁有的愛之能力與他人建立愛的關係。而正因為如此,故雖然此世的人類生命是有限的,但身為天主的肖像,人的生命因所擁有的精神靈魂而具有一超越的幅度。人位格生命之尊嚴因而具有極其崇高的價值與尊嚴,其遠大於世上任何物質與生物的價值,即便是整個宇宙中所有物質與有機生物的總和亦無法與人精神靈魂的價值相比擬。
2. 第二個愛的行動:天主召喚人在愛中與祂結合、分享永恆的生命
由上可知,人是天主的肖像,擁有精神靈魂,因而有別於其他物質、有機生物等受造物而擁有位格生命之尊嚴。但天主的恩寵絕不僅於此,藉著天主愛的第二個行動的進入人類生命,天主更邀請人類、給予人類使命,期望人在此世的生命過程中與祂建立位際性的交往、開啟最終能與祂永遠共融的天人結合之路。而人身為天主的肖像,早已被賜予在現世有能力體悟到這份來自天主真實之愛的關係,亦有自由能回應這份愛、在聖神(結合之愛)中與天主建立永恆愛的交往。依此,天主恩賜的人類生命,有著遠高於一切可朽之物與任何時間性存在的超越幅度;位格人遠不止於一段時間的存在而已,人最終能藉著回歸天主而擁有永恆的圓滿生命,而且當人在現世自由地回應天主這份「結合之愛」的召喚與邀請時,人的生命就從現在開始,已在分享天主的生命中通向永生。而正因為人有能力及使命來回應天主、並與祂建立永遠愛的關係,故因而使人的生命在擁有理性、分辨善惡等精神靈魂而享有崇高的價值與尊嚴之上,享有更高、更圓滿與超越的價值、意義與尊嚴。
3. 保護這個尊嚴而絕對禁止的規範:絕對禁止殺害無辜的人正因為人的生命是天主恩賜的獨特禮物,人是由天主而來的「天主的肖像」,最終的圓滿亦在於回歸天主聖三的懷抱。因此,人位格生命的價值與尊嚴,達於極致。的確,人的生命來自天主,天主直接創造人的精神靈魂,並賦予人擁有與天主相知相愛相結合的能力與使命,使人能歸向圓滿的完成。所以人生命的真正主宰是天主,也因此沒有人有權剝奪人的生命,任何人都無權阻斷他人及自己在此世即與天主交往以玉成自身的權利及使命。基於這樣的體認,為了在現世使位格人的生命尊嚴得以被保護,教會乃明訂出一絕對禁止的規範:「絕對禁止殺害無辜的人」。這是一條為保護位格人尊嚴,最起碼必須遵行的基本倫理準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容許例外發生。
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生命自一開始就含有天主的創造行動,並與造物主亦即與人生命的唯一終向,常保持著特殊的關係。唯獨天主是生命的主宰,自生命的開始直到生命的終結:在任何情況下,沒有人能夠聲稱自己擁有直接毀滅一個無辜者生命的權利。[《天主教教理》2258,520頁。]
在這個絕對被禁止的規範下,我們清楚可知,與此一規範有直接關係的墮胎與安樂死都是道德上錯誤的。因為將母肚內的新生命予以終結的墮胎,及以人為方式將病、殘、老者加以殺害的安樂死,其本身就是殺害無辜的行徑。至於伴隨生命科技進步而來的試管嬰兒、代理孕母以及胚幹細胞的研究,雖然與殺無辜並無必然的連結,不過就當今生物技術的發展及既有事實的呈現,顯然它們在現階段的實行與進步,都需要藉著殺無辜才能成就。譬如為增加試管嬰兒的成功率而製造過多胚胎,之後再予以減胎或丟棄,以及為了醫療研究從胚胎取出幹細胞而造成胚胎的損傷及死亡等。故試管嬰兒、代理孕母、以及胚幹細胞研究等顯然也違犯了「不可殺害無辜」此一保護人類位格尊嚴的、絕對禁止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