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要釐清關於天主教與世俗的人本主義,二者對人類生命之基本態度的差異:天主教認為人是天主的肖像,世俗人本主義則認為人是聰明的動物;天主教認為人的生命和本性是天主創造的恩賜,而世俗人本主義則認為人的生命只是進化過程的成果;在人的終極目的方面,天主教認為人的最高目的在於與天主建立永恆的愛的關係,而世俗人本主義則強調人在現世中的圓滿生活;由於人的生命和天主有關係,所以天主教肯定有一些絕對的倫理規範是必要存在的,這些倫理規範(啟示、自然道德律)來自於天主的理性,而世俗人本主義者則認為人是有限的,沒有絕對的倫理規範,倫理規範是相對的,是來自於人的理性。


依此類推,與「安樂死」有關的倫理議題,將產生兩方面的差異:一、當我們談「死亡」與「仁慈」的關係時,天主教強調的是「天主的仁慈」。而世俗人本主義則強調「人的仁慈」;二、關於人的死亡的尊嚴,天主教是以「人的生命是神聖的」作為出發點來考量,而世俗人本主義則強調以「人的生命品質」作出發。
壹、澄清安樂死的定義
現代有關人類生命的問題,除了「墮胎」外,另一個目前最熱烈的議題就是「安樂死」(euthanasia)。在梵二大公會議中亦明白指出安樂死是危害現代人生命的惡行之一:
各種殺人罪、種族屠殺、墮胎、安樂死及故意自殺等危害生命的惡行……。這一切及其它類似的種種行為都是可恥的,有辱文明的罪孽。這些罪孽固使受之者含羞蒙辱,但尤其這玷污主使者,同時又極其違反天主的光榮[ 參見〈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27號,《梵二大公會議文獻》,(台北:天主教教務協進會出版社,1975年12月),頁228。]
有鑑於安樂死所涉及的倫理問題雖極其嚴重,但一般人對於安樂死等名詞以及概念的理解仍相當模糊,為了能進一步對安樂死作適切的倫理反省,本節將先對安樂死加以精確定義與分類:
一、安樂死的字意:
安樂死(euthanasia)一詞源於希臘文 Euthonatos,在希臘語中 “eu”意指好的、幸福的、“thonatos”則代表死亡,因此Euthonatos的原意是指善終、好死、舒適無痛的死亡。[ 參見吳建昌著〈安樂死法理學基礎之探討〉,(《 醫事法學》7:2,1999年6月)頁7-26。此處請參頁10。]中文「安樂死」則來自日本人對Euthanasia的翻譯,日本人先譯為安死術、死亡的權利……等。而就「安樂死」(euthanasia)之詞義在歷史上的發展看來,西方從古希臘時代至十七、八世紀一直是以「理想的善終、平安、舒服、自然而無痛苦的死亡」之意義,來理解安樂死。然隨著工業革命後,醫學的長足進步,「安樂死」也發展出新的現代意義──藉著醫學科技的干預加速或導致病人的死亡,並產生了相關的名詞,如「尊嚴死」、「協助自殺」、「仁慈殺害」等,這些名詞經常和「安樂死」併在一起使用。為避免討論時的意義紛亂,當代學界乃建立一套精確的分類與定義。請見以下:二、安樂死的定義與分類。
二、安樂死的定義與分類:
在當代,安樂死的根本定義是:「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所作為』或『有所不為』,而這些作為或不為本身都會導致死亡,或因有意圖執行而導致死亡。」[ 參見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65號,(台北,天主教教務協進會出版社,1996年2月出版),頁119。]依此定義,以下的情形不該被誤以為是「安樂死」:(一)對瀕死病人,在盡一切必要的醫療救治後,為免除瀕死病人飽受痛苦煎熬,而中斷無益的,或過份負擔的醫療裝備,使病人順乎自然死亡(請注意,在此狀況中,撤除醫療設備並未導致病患的死亡);(二)對臨終病人採取減緩病痛的治療方法,例如給予止痛藥,其目的在於減輕痛苦,而非以縮短生命為意圖,只是治療過程中不免伴隨縮短生命的危險(請注意:在此狀況中,藥物、治療的給予,其意圖不是為了結束病患的生命)。而這兩種「非安樂死」的狀況,常被稱為被動(消極)型的安樂死。這實在是觀念上的含糊所帶來的不正確稱謂,望讀者能清楚釐清。
接著根據上述「安樂死」根本定義中的「有所作為(作為)」與「有所不為(不作為)」,可將安樂死區分成「主動[積極]型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與「被動[消極]型安樂死」(passive euthanasia)。[ 台灣學界一般將active euthanasia翻譯成「積極型安樂死」,將passive euthanasia翻譯成「消極型安樂死」。本文則以「主動[積極]型安樂死」及「被動[消極]型安樂死」來表示。]所謂「主動[積極]型安樂死」是指:藉著藥物或運用其他人工方法等積極作為,所進行的安樂死(例如給予致死的嗎啡劑量)。[ 止痛注射嗎啡最高的許可劑量是二十毫克,而致死的嗎啡劑量是二百五十到五百毫克。所以事實上醫生注射嗎啡時,完全清楚知道所給予的劑量是止痛或是殺死病人。]而「被動[消極]型安樂死」則是藉著「不作為」,例如:中斷醫療或甚至中斷基本照顧,以導致死亡的安樂死(譬如「停止餵食」即是此類。因為任何無法自己進食的病人,如果不給予人工餵食,一定都會因飢餓而死亡)。就道德層面而言,不論是因「作為」或「不作為」所導致的死亡,其在道德上所犯的罪行是一樣的。
至於在「主動[積極]型安樂死」與「被動[消極]型安樂死」之下,又可依當事人對「安樂死」之接受與否,進一步區分為「自願安樂死」(voluntary euthanasia)與「非自願安樂死」(non- or involuntary euthanasia)。「自願安樂死」的情況是指:當事人本身願意、希望,且要求安樂死。而「非自願安樂死」又包含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沒有表示或無法表示意願的「無意願安樂死」(non-voluntary euthanasia)﹔另一是違反當事人本身之意願的「不自願」安樂死(involuntary euthanasia)。此二者的差別在於無意願(non-voluntary euthanasia)是指不知道病人意願或病人的意願無從知悉,例如痴呆、昏迷;而不自願(involuntary euthanasia)嚴格說來是指違反了當事人的意願,換言之,當事人本身是不希望安樂死的,最著名的的例子是希特勒所施行的「安樂死計畫」;事實上這種違反當事人意願的致死事件,應該被稱為「謀殺」才名實相符。另外必須注意的是,在一些討論安樂死的文章中,常會看到「不自願」(involuntary)與「無意願」(non-involuntary)不分或混用的現象,譬如將「不自願」(involuntary)解釋為是當事人沒有表示或無法表示意願的安樂死,而忽略掉「不自願」(involuntary)的本義是指違反當事人意願的致死情況。這些誤用及相關用語的紛雜,都是我們在討論安樂死議題時尤其該注意的。
貳、學者反對安樂死合法化的理由
面對愈來愈多鼓吹安樂死合法化的聲音,並且認為這是一種尊重生命的態度,許多學者和教會訓導權紛紛提出他們對於這個問題的澄清和答覆,希望能夠喚起人們對這個問題的深度思考。反對安樂死合法化的學術著作,資料非常豐富,其中尤以Peter Saunders所論述的論點最為完整,故以下以其所提的十二點理由,作為學者答覆安樂死合法化的代表性論述:[ 以下談論的十二個理由,原文作者為Peter Saunders,是一位外科醫生,他在該網頁中,提出十二個理由來答覆那些支持安樂死合法化的理由。http://www.cmf.org.uk/ethics/twelve_reasons_euthanasia_1997.htm ]

1. 自願安樂死是不必要的,因為還可以有其他的選擇
2. 要求所謂「自願安樂死」的人,實際上很少是自主且自願的
3. 「自願安樂死」否定了病人在人生最後階段的成長
4. 安樂死暗中阻礙了藥學的研究
5. 不該因特殊案例而造就一項惡法
6. 自主權是重要的,但不是絕對的
7. 自願安樂死將導致「安樂死旅遊」(euthanasia tourism)
8. 自願安樂死會改變人民共通的良知
9. 「自願安樂死」違反了在歷史上醫藥倫理的公約
10. 自願的安樂死授與醫生過多決定別人生命的權力
11. 自願安樂死不可避免地會導致不自願安樂死
12. 英國上議院在經過廣泛的調查之後,近來已建議對於安樂死的法律不要作任何變動
總之,我們必須了解,依臨終病人的身、心、精神的狀況來看,要求自願安樂死實際上是很少的,如果,能夠從藥物的治療減少病人的痛苦,以及透過高品質的安寧療護來照顧他們,對於安樂死的要求更會大大的降低。
在確認病人自主權的重要性的同時,歷史也很明確地證實,安樂死合法化將使得社會冒極大的危險,病人可能會被脅迫、剝削了被治療的機會,緊接著就會有不自願安樂死的現象。
參、教會訓導權再肯定「不可殺無辜」與安樂死的關係
面對「安樂死」議題時,我們很清楚地發現整個人類社會原本是將「安樂死」放置於「不可殺無辜」此一倫理原則內,認為安樂死是道德上的錯誤行為。但這樣的觀點及立場卻慢慢地模糊乃至失落,整個社會逐漸用一些相對性的理由或積極規範來審視安樂死,這樣的趨勢尤其可從荷蘭不只不對安樂死予以懲罰,更將其合法化可見一斑。置身於這樣的景況,教會基於其使命,因而乃再次強調「不可殺無辜」與安樂死的關係,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更以最高的權威說「安樂死是絕對不可做的行為」。[ 參見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65號,(台北:天主教教務協進會出版社,1996年2月出版),頁121:「……我肯定安樂死是嚴重地違反天主的法律,因為那是故意殺人,是道德上所不容的。」]以下即要介紹教會訓導權對安樂死的根本回應──肯定人類生命的價值與不可殺無辜。而文章的最後則要以教會訓導權對安樂死的定義與看法做結。
一、基本原則:肯定人類生命的價值與不可殺無辜
教會訓導肯定:人類生命是一切財富的基礎,它也是每一個人類行動和整個社會的必然源泉與條件。許多人視生命為神聖的,任何人不得隨意處置它,但有信仰的人,更視生命為天主的恩賜,要我們妥為保管並結出果實。因此得到下列的觀點:[ 參見譚璧輝譯「教會對安樂死的聲明」,《安樂死之探討》,(台北:天主教中國主教團社會發展委員會,1985年3月),頁33。 ]
1. 任何人若企圖奪取無辜者的生命,就是抗拒天主對那人的愛,違反人的基本權利,觸犯了非常嚴重的罪行[ 同上註,頁33。]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說道:「藉著基督賦予伯多祿及其繼位人的權柄,並在天主教主教的共融中,我肯定:直接且故意殺害無辜的人,常是嚴重的不道德。」[ 參見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57號,頁106。]由此可見教會的立場自起初即堅持:「故意剝奪無辜人類的生命,常是道德上的惡,而且,不論以其本身為目的,或做為達到善良目的的一種手段,都永遠不可成為合法。因為這些行為其實是嚴重地違反道德律,更是違抗道德律的創造者和保護者天主;它違反正義與仁愛的基本美德。」[ 同上註。]而據此一根本倫理洞察,天主教會在面對當世銳不可擋的死亡文化時,乃一再再呼籲、提醒世人:「任何人都不可以任何方式殺害無辜,不論是胎兒或胚胎,是嬰兒或成人,是老人或患不治之症而受苦的人,或是將死的人。此外,任何人都不得要求毀滅生命的行為,無論是為自己或是為受託照顧的人,也不可明確答應或默許此事,任何權利也不能合法地推薦或允許這種行為。」[ 參見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57號,頁106。]
2. 故意導致一個人自己死亡,與殺人是同樣的錯誤;有這樣行為的人,就是排斥天主的最高主權和愛的計劃[ 參見譚璧輝譯「教會對安樂死的聲明」,《安樂死之探討》,頁33。]
基督信仰啟示我們:每個人都受召去過一種遠超過塵世生命的圓滿生命狀態──分享天主的永恆、無限生命。不過:教會亦告訴我們,雖然這超性的召叫,突顯了每一個人塵世生命相對的特性;但同時亦顯出人類的塵世生命,也具有偉大而無法估量的價值。因為「在人類生存這具有一致性的過程中,現世的生命,是最基本的條件,是最初的階段,也是不可少的部份。這個生命的過程,受到天主諾言的光照,……。」[ 參見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2號,頁2。]因此塵世的生命雖然並不是「終極的」事實(ultimate reality),而只是「幾近終極的」事實(penultimate reality),那仍是天主交託給我們的一個神聖的事實,要我們以負責任的態度來保守這生命。故沒有人有權決定自己與無辜他人的死亡,同時每一個負起責任保守塵世生命人,亦要積極努力使這生命臻於完美。[同上註。]
二、教會訓導對安樂死的定義與回應:
《「生命的福音」通諭》一書對安樂死的定義如下:所謂安樂死,是指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所作為或有所不為,這些作為或不為本身都會導致死亡,或因有意圖執行而導致死亡。因此「安樂死的發生是在於意向和所運用的方法」。[ 參見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65號,頁119。]
據此定義,教會訓導繼而極清楚地將「安樂死」與「放棄侵入性治療及緩和性醫療」加以區分,並對「安樂死」予以倫理上的回應。
1. 「安樂死」與「放棄侵入性治療及緩和性醫療」不同
安樂死與所謂的放棄侵入性治療不同。雖然我們在道德上有義務照顧臨終的病患,但放棄過度負擔的治療、或與期待效果不成比例的療程,並不等於自殺或安樂死。它只不過是在面對死亡時,接受病患的現實狀況而已。此外,縱然止痛劑或鎮定劑可能縮短病患的生命,但在沒有其他可行方法,同時於當時不會妨礙履行宗教或倫理義務時,以緩和醫療,即使採用會帶來病人知覺減少或縮短生命等副作用的藥劑,來減輕臨終病患的痛苦,也是倫理上正當的措施。不過使用藥劑時,如沒有重大的理由,儘可能不要剝奪臨終病患的知覺意識。[ 參見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65號,頁119-121。]
2. 安樂死的罪惡與自殺或謀殺罪一樣
安樂死乃係故意殺人,其所涉及的罪惡,根據不同的情況,若非等同於自殺就是等同於謀殺。如為自殺行為,它因違反天主對生命的絕對主宰,是一項嚴重的邪惡選擇。最近的「協助自殺」行為也被禁止;雖然有時該舉止看似出自對於病患的憐憫,但絕非真正的憐憫。因為真正的憐憫是分擔他人的痛苦,而非由於無法忍受他人受苦,而殺害他人。[ 參見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66號,頁121-122。]如為謀殺行為,安樂死則更加嚴重,因為其未經他人要求或同意而將其殺害。而這是我們最應該擔心的,其無異於是讓弱者的生命掌握在強者手中。[ 參見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66號,頁122。]雖然媒體所報導的安樂死,多半都是下半身癱瘓病患如何要求協助解脫;不過一旦安樂死被接受之後,每一健康情況不佳的貧窮老年人,縱然未曾要求安樂死,但極可能也會自動成為安樂死的下一目標。這樣的預測一點也不誇張,請回想一下,過去有許多「棘手」案例的墮胎,一旦為人所接受之後,在很短的時間內,墮胎就不只是為了方便,甚至成了母親應享有的權利(美國)或政府的權利(中國大陸)。也許將來安樂死也會成為一項人們應享有的權利,一項老年人子女或政府指定的醫療人員可以執行的權利。
結論
在本文中,我們從安樂死的精確定義,開始了解安樂死這個重要的議題;我們也看到了支持者所提出的理由,這些理由和墮胎的問題一樣,首先都來自於對個案的悲憫,但最後在「生命品質」的口號下,許多人的生命被犧牲、尊嚴被忽視;從中,我們發現從最初「不可殺無辜生命」的堅持,慢慢地走到了所謂「相稱主義」的評估;這顯示安樂死的問題愈來愈需要人們的正視和省思,因此,在最後提出了教會訓導權最新的聲明,也是最基本的聲明:絕對不可以殺害無辜的人類生命。